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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費支辨ノ薪炭油費及小使給ハ支廳其他月額拂切(臺北廳訓令第十八號)

三〇 第一八号 警察費支弁ノ薪炭油及小使給ハ支庁其他月額払切トスルノ件但シ台北庁及ヒ基隆支庁所在地警察官吏派出所ハ此ノ限ニアラス並ニ明治三八年五月台北庁訓令第二〇号、同四四年二月台北庁訓令第五号、同四二年四月基隆庁訓令第七号ヲ廃止シ同三八年五月深坑庁訓令第七〇号ハ之ヲ適用セス

基本資訊

  • 時間資訊
    1913-07-01 ~ 1913-07-0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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