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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郵便局ノ使用ニ供スル官有財產ハ民政部ニ於テ保管(訓令第二十號)、明治三十七年訓令第二十三號一、二等郵便局長職務規程第五條中削除(訓令第二十一號)

一五 三等郵便局ノ使用ニ供スル官有財産ハ民政部ニ於テ保管(訓令第二〇号)及ヒ明治三七年三月訓令第二三号一、二等郵便局長職務規程第五条中削除(訓令第二一号)ノ件

基本資訊

  • 時間資訊
    1912-01-01 ~ 1912-01-0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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