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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四十四年訓令第五十九號為替過超金及資金受授區域中改正(訓令第七十三號)

一七 明治四四年四月訓令第五九号為替過超金及資金受授区域中改正ノ件(訓令第七三号)為替課徴金及資金受授区域中改正ニ付キ逓信大臣ヘ報告ノ件

基本資訊

  • 時間資訊
    1912-04-01 ~ 1912-04-01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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