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地方廳ニ對スル土地登記濟回答ノ件訓令報告(覆審法院長)

六 相続未定地整理規則施行規則第六条ニ依ル通知ニ関シ必要ノ旨ヲ以テ地方長官ヨリ土地登記済有無ノ照会アリタル場合ハ明治三九年八月庶日第九九三号訓令「検察局ヨリ登記所ニ対シ何某ノ申請ニ係ル登記地番ヲ通知アリタシトノ照会アリタル場合ハ其照会ニ応スヘシ」トノ趣旨ニ準シ之カ取扱ヲ為スヘシトノ訓令登記官庁ヘ為シタル旨覆審法院長石井常英ヨリ台湾総督佐久間左馬太ヘ報告ノ件

基本資訊

  • 時間資訊
    1912-11-26 ~ 1912-12-10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