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宜蘭廳訓令第十五號四十二年訓令第六號區長財務取扱規程中改正

九一 宜蘭庁・桃園庁・嘉義庁・花蓮港庁・澎湖庁ノ訓令供閲ノ件[インク流れのため供閲された案件は判読不能]

基本資訊

  • 時間資訊
    1912-08-02 ~ 1912-08-16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