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宜蘭廳訓令第六號四十三年訓令第三十號支廳長掌理事項追加

八二 第六号 明治四三年一一月宜蘭庁訓令第三〇号支庁掌理事項中追加ノ件

基本資訊

  • 時間資訊
    1912-04-01 ~ 1912-04-18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