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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令第九十三號本島內ニ於テ高額ノ電信為替金ヲ送付セメトスル者許可ヲ得テ五千円ニ高ムルヲ得

六 台湾島内ニ於テ高額ノ電信為替金ヲ送付セントスル者ハ予メ台湾総督ノ許可ヲ受クルトキハ電信為替証書一枚ノ金額制限ヲ五千円迄ニ高ムルコトヲ得此ノ場合ニ於ケル為替料ハ為替金百円ニ対シ金七五銭百円以上ハ為替金一〇円迄ヲ増ス毎ニ金五銭ヲ加算シテ徴収スルノ件(府令第九三号)

基本資訊

  • 時間資訊
    1911-11-01 ~ 1911-11-27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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