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訓令第二百二十五號受刑者及刑事被告人ヲ內地其他ヘ護送ニ關スル件

九 明治四四年勅令第二六八号ニ依リ受刑者及刑事被告人ヲ内地及樺太・朝鮮・関東州又ハ帝国ノ領事裁判権ヲ行フ地域ニ護送スルニハ基隆ヨリ長崎又ハ門司ニ送致スヘシ但シ清国福州領事館ニ護送スルニハ基隆ヨリ福州ニ送致シ清国厦門又ハ清国汕頭ノ領事館ニ護送スルニハ淡水ヨリ厦門又ハ汕頭ニ送致スヘシニ付キ訓令ノ件(訓令第二二五号、民法第三七号、~)

基本資訊

  • 時間資訊
    1911-11-25 ~ 1911-12-20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