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訓令第八十六號四十年訓令第八十九號國語學校長、中學校長及高等女學校長職務規程中改正ノ件

二八 明治四〇年五月訓令第八九号国語学校長・中学校長及高等女学校長職務規程中改正ノ件(訓令第八六号)

基本資訊

  • 時間資訊
    1909-05-12 ~ 1909-06-05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