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訓令第百七號三十三年訓令百五十七號警察官及司獄官練習生手當金及旅費支給規則中改正ノ件(警察官及司獄官練習所)

三八 明治三三年五月訓令第一五七号台湾総督府警察官及司獄官練習所練習生手当金及旅費支給規則中改正ノ件(訓令第一〇七号)

基本資訊

  • 時間資訊
    1907-04-18 ~ 1907-06-04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