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台湾公学校令改正ノ必要ヲ認メ内務大臣原敬ヘ勅令発布方稟議ニ依リ台湾公学校令明治三九年法律第三一号第一条及第二条ニ依リ発布(律令第一号)及ヒ明治三一年勅令第一七八号台湾公学校令廃止(勅令第一四号・二月二五日)ノ件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