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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廳告示第五十二號倉田金三郎本島在住禁止命令取消

八五 第五二号 明治三三年律令第二〇号台湾保安規則第四条ニ拠リ本島在住禁止命令ヲ受ケタル東京府東京市浅草区北三筋町在住ノ金物商倉田金三郎ニ該命令取消ノ件

基本資訊

  • 時間資訊
    1907-04-17 ~ 1907-05-25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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