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桃園廳告示第六十四號醫生廖琪馨醫生業禁止

六四 第六四号 明治三四年七月台湾総督府令第四七号台湾医生免許規則第七条ニ依リ医生廖琪馨ニ医生業ヲ禁止ス

基本資訊

  • 時間資訊
    1906-08-04 ~ 1906-09-06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