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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第六十三號法院及檢察局書記並判任通譯定員改正ノ件

九 明治三七年三月訓令第一〇八号各法院及検察局書記並判任通訳定員表中台北地方法院書記「四十人」ヲ「九十七人」ニ、台南地方法院書記「三十二人」ヲ「六十六人」ニ改正ノ件(訓令第六三号)

基本資訊

  • 時間資訊
    1905-03-30 ~ 1905-03-30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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