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文官判任以上ノ學校職員退隱料及遺族扶助料支給規則

二 府令第四六号ヲ以テ台湾ニ在勤スル地方税支弁ノ俸給ヲ受クル文官判任以上ノ学 校職員退隠科及遺族扶助料支給規則制定並ニ同退隠料又ハ扶助料証書ヲ授与シタル 者内地ニ転籍若クハ寄留シタル場合ノ取扱方内務省令ヲ以テ規定スルノ件

基本資訊

  • 時間資訊
    1901-02-18 ~ 1901-08-30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