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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者以創用CC授權他人利用作品後,是否即不得再主張其著作人格權?


著作的授權,無論是採取創用CC或是一般商業的授權條款,都只是針對著作財產權(經濟價值)授權他人依據一定的條件利用著作,並不會影響到著作人格權的權益,因為著作人格權無法移轉、讓與或授權,反而可能有助於著作人格權的實現。例如,採用創用CC授權模式的CC BY授權下,使用者僅需為姓名標示,即得利用該CC BY授權的著作,利用方式不限於重製、公開傳輸、改作、編輯、散布等,此處可以利用著作的授權,是針對著作財產權各種利用權能的授權,著作權人並不會因為採取創用CC的授權而無法主張著作人格權。

相反的,創用CC的授權條款在設計時其實也有考量到著作人格權的行使。在創用CC之授權上,依據不同版本的授權條款,對於著作人格權有不同之要求。以CC BY-SA 3.0 TW(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台灣)為例,其授權條款第4條第d項規定為「第3條所授與之權利,需受到下述條款明確的限制及拘束:d.『著作人格權』在相關法律認可的範圍內不受影響且係不可拋棄的」。然而,在CC BY 4.0(姓名標示 4.0 國際)之授權條款,針對著作人格權的部分,規定於第2條第b項第1款「著作人格權/精神權利,例如禁止不當修改權,形象權、隱私權及/或其他相似人格權,皆不在本公眾授權條款授權範圍內;然而,在可行範圍內,授權人放棄及/或同意在有限必要範圍內不主張該等授權人擁有的權利,以允許您行使本授權權利,但以前述情形為限。」而實際上,所有創用CC的授權模式都有「BY」(姓名標示)的要求,這其實也是提醒著作利用人在利用創用CC授權的著作時,仍然要尊重著作人的姓名表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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