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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原資料(如照片、文件)擁有者為協會或團體,且原始資料提供者皆已不可考,是否可委請理事長代為授權?若協會更換理事長,是否需重新簽訂授權?若未來該資財的所有權人出現,是否會有法律糾紛?


著作權與著作物所有權兩者是獨立存在的,即使協會或團體擁有原件,不代表擁有著作財產權,需先盤點釐清協會/團體擁有那些權利,在該權利範圍內,方可利用。若協會/團體並未擁有完整著作財產權或未取得再授權的權限,理事長不可在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代為授權,擅自利用可能侵權、引發法律糾紛;若協會/團體已擁有上述權限,並為授權,因為理事長僅是協會代表人,授權者仍是協會,則即使協會更換理事長,亦不影響協會先前之授權效果,故不需重新簽訂授權合約。 



異動日期2026/07/20
發布日期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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