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工業環境與企業體制無法滿足勞動者對基本勞動權益的要求,爭取平等與尊重的勞工運動,不僅顯現各別勞動者的生命景象,更展現整體勞動環境改善的可能。
1984年8月1日,政府以勞動基準法立法規範:勞動契約的訂定與終止、童工與女工的雇用、工資、工時、加班、職災、休假、退休等基本勞動條件。
位於新竹縣新埔鎮的紡織業龍頭–遠東紡織公司,1977年,遠東化纖員工向新竹縣政府提出成立「遠東化纖工會」三次之後,終於正式通過。第一屆工會選舉,勞方與資方人數各半,但受限於早期的工會法以及戒嚴令第五條「嚴禁聚眾集會罷工罷課及遊行請願等行動」的影響,工會仍由資方控制管理,勞方沒有實質權力。1984年,徐正焜加入工會,為工會幹部上課,使其逐漸熟悉年資與年終獎金等勞動者相關權益。
1987年臺灣解嚴後政治和緩,遠東化纖工會設立罷工基金,並組織九個會員工會成為兄弟工會。同年,工會要求自行計算年終獎金,資方反對後工會宣布怠工,以「集體休假一天」成功簽訂盈餘分配方法。工會帶領抗爭,改善了勞動工時、加班費用、年終獎金、盈餘分配,促進勞權進步。
1989年5月8日,資方拒絕工會的罷工票匭入廠,勞資衝撞。四、五百名勞工至縣政府抗議,要求合乎尊嚴的工作權。
創作者:蔡明德拍攝、黃秋香提供
1989年5月 14日上午十點,勞工表決是否罷工。開票結果1278票贊成59票反對,工會以將近95%的同意票取得罷工權,遠東化纖宣布正式罷工。
1990年9月遠東化纖事件一年半,勞動黨,勞支會、勞權會、工聯會、自工聯,以共同宣言「工運的美麗島事件」,指出司法起訴勞工甚至判刑,傷害勞動者自我覺醒與權益爭取。
共同宣言指出,低底薪、超時工作、苛扣加班費與年終獎金,資方惡性倒閉、脫產,必須以立法解決。
抗爭,是以工會為核心,藉由勞方集體力量,與僱主進行協商,爭取集體勞動者的權益與勞動條件之改善。
臺灣整體勞動權益的關懷,隨著遠東化纖的抗爭腳步,逐漸生長出自主的性格,以及賦權弱勢勞動者的能量。
女性勞工、職災勞工、失業勞工、性工作者、外籍勞工、白領人員、青年學子、非典型雇用勞動者紛紛走上街頭要求權利。
抗爭目標也從薪資、分紅、工殤與失業給付,更基進地要求反單身、反過勞、禁派遣、爭取移工與非典型雇用者的權利。 而這些都是聯合國永續發展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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