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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六十年司法制度的回顧與前瞻

司法的目的在保障人權,範圍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公務員之懲戒、憲法法律命令之統一解釋、有關檢察、監獄、看守所業務及其他司法行政。我國司法於清廷簽定南京條約,在華外人享有領事裁判權,開破壞我法權完整的惡例。抗戰期間,我國際地位提高,司法亦見進步,各國終於取消領事裁判權,使我法權重歸完整。但隨中共建立大陸政權,原有的司法制度,已遭其破壞,其雖也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也只是裝飾門面而已。政府遷臺,勵精圖治,特別重視司法制度,但因工商進步,訟事繁興,有所謂「司法黃牛」從中招搖撞騙,司法風氣漸下。因此政府必須提高司法人員素質,發揮檢察功能,嚴懲「司法黃牛」,對於危害國家社會安全之犯罪,從重科刑,維護司法的正義。

基本資訊

  • 時間資訊
    出版日期:1970/06,
  • 資源類型
    論文
  • 語言
    中文
  • 作者
    鄭健才
  • 出版者
    國防研究院
  • 數量
    19
  • 單位
  • 尺寸
    25.4x17.6 cm
  • 補充資料
    學號:11643
    封面列有:本院資料請勿轉借轉載
  • 簡述的創建者
    中國文化大學
  • 介接機關/系統
    中國文化大學/中山樓周邊園區文化記憶庫數位典藏平台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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