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58至59年間,船員因參加不妥組織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審訊判決後,該員不服原判決聲請覆判,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轉陳覆判案給國防部,經國防部覆判庭駁回,警備總部檢陳覆判判決送達證書給國防部。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聲請覆判書、國防部評議筆錄、國防部判決書等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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