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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姬鎦案

本案為58至59年間,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科員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審訊並判決確定後,被告因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覆判,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將此覆判案轉給國防部,後經由國防部覆判庭覆判駁回,其後被告認為初審、覆審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而提出非常審判,經國防部向警備總部調閱案卷資料後,函覆被告其聲請意旨與法定要件不合,故難以准許。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聲請覆判書、國防部判決書等文件資料。

基本資訊

  • 全宗名
    國防部軍法局
  •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00580804-民國00590320
  • 數位物件類型
    Text(文字)
  • 貢獻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審核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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