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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錦福違反檢肅匪諜案

本案為52年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轉陳被告抗告案給國防部辦理,並檢附裁定書、抗告書等資料,後經國防部覆判庭裁定予以駁回,並將裁定結果通知相關單位。附抗告狀、評議筆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書、國防部裁定書等文件資料。

基本資訊

  • 全宗名
    國防部軍法局
  •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00520424-民國00520531
  • 數位物件類型
    Text(文字)
  • 貢獻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審核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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