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51至52年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轉陳被告聲請覆判案給國防部辦理,經國防部覆判庭覆判發回警備總部更審,並將判決結果通知相關單位;其中二被告於國防部判決前撤回聲請。附聲請狀、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國防部判決書、評議筆錄等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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