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52年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轉陳告訴人聲請再議案給國防部辦理,並檢附聲請書等相關資料,經國防部核辦後,因理由不成立,予以駁回,並將結果通知相關單位。附聲請再議狀、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不起訴處分書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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