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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介民、姚明珠、李和玉、張紹楨等案

本案為51至64年間,軍人及涉案民眾經國防部軍法局審訊並判決確定後,被告因為不服判決結果聲請覆判,經由國防部覆判庭覆判二被告維持原判決,並且駁回其餘聲請,後國防部依判決結果通知相關單位分別執行,並報告給總統知道,後來其中一位受刑人因為符合減刑條例聲請減刑,經國防部審判庭裁定予以同意減刑。

基本資訊

  • 全宗名
    國防部軍法局
  •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00510613-民國00641226
  • 數位物件類型
    Text(文字)
  • 貢獻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審核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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