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51至52年間,政工幹部學校學生因案經國防部軍法局審訊並判決確定後,該被告因為不服判決結果聲請覆判,經由國防部覆判庭覆判後予以拒絕而退回,並依判決結果通知相關單位執行。附偵查筆錄、辯護書、聲請狀、國防部裁定書、國防部起訴書、國防部判決書及相關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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