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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忱等叛亂案

本案為44年間,民眾因參加共黨相關組織團體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訊、判決,國防部向總統呈報案情經過情形、判決結果,總統認為其中一人判決太輕,保安司令部遂依總統指示予以重審,後獲總統核准判決結果,國防部軍法局則告知總統府第二局有關被告依判決執行之經過情形。附判決書、相片等文件資料。

基本資訊

  • 全宗名
    國防部軍法局
  •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00440228-民國00440921
  • 數位物件類型
    Text(文字)
  • 貢獻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審核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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