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39至43年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理民眾所涉案件,經保安司令部偵查終結予以起訴、判決,並將判決結果函送國防部審查,國防部回復意見或將此結果呈報總統,後國防部依總統指示變更部分被告刑度,並依判決結果通知相關單位執行刑罰手續,及處理當事人後續財產事宜。附判決書等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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