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40年間死刑犯屍體處理事宜,國防部醫學院函請臺北市衛生院提供該院收埋槍決人犯無主屍體作為醫學解剖之用,衛生院擬依內政部頒布之解剖屍體條例辦理,並呈請國防部核示,該部同意將執行槍決無人認領之屍體交由醫學院浸洗,三個月後仍無人認領即交該院解剖,並函知總統府駐國防部聯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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