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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秀峰等案

本案為42至54年間,民眾因案獲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並由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臺灣軍人監獄因受刑人患病,與臺灣省立臺北醫院、國防部軍法局、國防部、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等單位辦理就醫相關事宜,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後因該員刑期執行屆滿且經國防部同意釋放,函請軍人監獄填發開釋證明書,該監檢送開釋證明書予生產教育實驗所。附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書、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執行書、醫療費用明細表、保證書、診斷證明書、傷病患者送院證、感訓新生考核表等文件資料。

基本資訊

  • 全宗名
    國防部軍務局
  •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00421003-民國00540206
  • 數位物件類型
    Text(文字)
  • 貢獻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審核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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