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39至53年間,民眾因案獲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後因受刑人刑期執行屆滿,且達到考核標準,函請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協助辦理出獄手續,軍人監獄函請國防部軍法局、國防部軍法覆判局轉陳該部准予具保開釋,並檢送開釋證書予生產教育實驗所、新生訓導處。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新生考核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開釋證明書、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書、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執行書等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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