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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案

本案為52年間,學生因案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確定,向國防部聲請覆判後,經國防部判決駁回,警總檢送該學生的兩份判決書予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副知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等相關單位。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國防部判決書。

基本資訊

  • 全宗名
    國立臺北大學
  •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00520123-民國00520123
  • 數位物件類型
    Text(文字)
  • 貢獻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審核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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