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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亂不起訴處分書

本案為45至71年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澎湖防衛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等各院檢察官提出的不起訴處分書,被告所涉案件經上述各部或各院偵查終結,以證據不足或不屬該院管轄範圍等理由予以不起訴處分。

基本資訊

  • 全宗名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00451028-民國00711031
  • 數位物件類型
    Text(文字)
  • 貢獻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審核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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