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71至72年間,臺灣省臺南市多位民眾共同購買土地的過程糾紛案,內容包含:當事人間的法律訴訟行為,及部分民眾向監察院陳情等事項,陳情部分後經監察院司法委員會會議討論後,認為法院判決沒有不當之處,並由監察院秘書處回復陳情人辦理結果,陳情人於獲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後再次向監察院陳情,審閱室收件後移送司法委員會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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