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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及水土保持

本案為64年間,高雄縣三民鄉公所函送民眾向高雄縣政府租用公有山坡地契約書予高雄縣府,縣府後將契約書送還三民鄉公所,並請鄉公所轉發契約書時,由收件人在「收件人蓋章欄」內簽名蓋章後報府備查。附高雄縣政府公有山坡地整理宜林地出租造林契約書。

基本資訊

  • 全宗名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00640401-民國00640401
  • 數位物件類型
    Text(文字)
  • 貢獻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審核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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