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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全卷

本案為36年間,臺北縣政府通知各鄉鎮公所有關公告實施日期自即日至36年7月30日止;臺灣省警務處辦理民眾所涉之不法案件相關事宜,並公告自新份子名冊與相關單位;臺北縣政府函請所屬各單位查明有無強迫無辜人民自新情況,並應在截止日前儘速辦理參加二二八事件人員自新事項。

基本資訊

  • 全宗名
    臺北縣政府
  •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00360819-民國00361223
  • 數位物件類型
    Text(文字)
  • 貢獻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審核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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