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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之組織法

本案為36年間,中國合作事業協會臺灣省分會新竹市支會因為召開成立大會的關係,而將該大會的會議錄、章程及會員名冊陳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獲民政處核准並保存起來以備調查驗證;長官公署民政處發公文給臺東縣政府有關該縣山地各鄉已設合作社,不便改設民生商店的關係,可准予暫時不用進行改組,後臺東縣府回復民政處關於該事應是民政處發文之誤,民政處回函稱該縣既未組合作社,自可依合作委員會委員的建議設置民生商店。

基本資訊

  • 全宗名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00360204-民國00360305
  • 數位物件類型
    Text(文字)
  • 貢獻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審核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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