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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委會接收印刷廠所

本案為34至35年間,臺灣省行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以宣導主義政令及介紹施政概況並印製大量宣傳資料等由,陳請長官公署將所接收之三和印刷所歸由該委員會派員監理,獲長官公署回復稱歸屬監理一節有違該署監理個印刷所之原則,擬將該印刷所由宣委會專用,但仍受公署工礦處輕工業組監理,宣委會因此向工礦處致函請將該印刷所由宣委會監理。

基本資訊

  • 全宗名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00341229-民國00350107
  • 數位物件類型
    Text(文字)
  • 貢獻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審核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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