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35年間,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財政處實施臺省專用印花稅經過案,財政處以日本舊制之印紙稅擬予以廢除並改用我國印花稅法,而陳請財政部代印印花稅票,且於過渡期間,財政處擬請公署准予暫以日本舊存印紙並加蓋木戳沿用之,獲行政長官公署核准;行政院訓令軍公教黨團人員購物或交付銀前,應索取印花稅憑證,並由行政長官公署將該訓令轉發各相關機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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