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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案處理

本案為34至35年間,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於民國34年制定之「臺灣省禁絕鴉片辦法」,經法制委員會提出修正後於該年12月1日正式實施,公署同時宣佈廢止前臺灣總督府制定之「臺灣阿片令及施行細則」;警備總部致函公署詢問12月1日前是否仍適用臺灣阿片令,以及所繳交煙膏是否應由公署按價收回封存或焚毀,公署覆函以12月1日前仍適用該法令,所繳納支煙膏由專賣局照其原請領價收回,並依照臺灣省禁絕鴉片辦法處理。

基本資訊

  • 全宗名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00341029-民國00350117
  • 數位物件類型
    Text(文字)
  • 貢獻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審核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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