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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省人民恢復國籍辦法

本案為35年間,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依行政院公布之「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發送修改臺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及申請書給行政院,經行政院指示刪除申請書內「當時改為日本姓名原因」及「申請回復原姓名之條款依據」兩項後,訓令行政長官公署公布之,後行政長官公署抄發該修正辦法及申請書給各縣市政府並將其分貼各公告牌。

基本資訊

  • 全宗名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00350506-民國00350521
  • 數位物件類型
    Text(文字)
  • 貢獻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審核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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