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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委員會組織

本案為35至36年間,臺灣省政府民政處設立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並提出組織規程陳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及行政院給予指示,經行政長官公署同意後將其刊登公報;澎湖縣政府報告民政處相關單位對於合作組織辦法不太理解,請准展延所屬合作社改組期限,民政處同意展延期限;行政長官公署以公文發送「純日資合作組織財產整理辦法」之補充規定要點給各縣市政府。

基本資訊

  • 全宗名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00350727-民國00360806
  • 數位物件類型
    Text(文字)
  • 貢獻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審核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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