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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養成所修改章程第十四條條文案

本案為40年間,臺灣省鐵路管理局公布修改臺北機廠技工養成所章程第十四條條文案,內容為:學工於學業中因過失除名,或中途自請退學,應由保證人負責賠償學業中所支領新給。附臺灣鐵路局機務處臺北機廠技工養成所章程。

基本資訊

  • 全宗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00401211-民國00401211
  • 數位物件類型
    Text(文字)
  • 貢獻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審核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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