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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廠什工班組織業務暫行辦法案

本案為37年間,臺北機廠檢送該廠雜工班組織業務暫行辦法給機務處,該辦法內容包括:各工廠不屬技工工作應由雜工辦理、暫由材料組派人進行管理、各組場需要雜工時應填寫單據並交由廠長批准等。附臺北機廠雜工班暫行組織業務辦法。

基本資訊

  • 全宗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00371027-民國00371027
  • 數位物件類型
    Text(文字)
  • 貢獻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審核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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