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37年間,臺北機廠因所屬人員行為不當或表現良好,陳請機務處准予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分,機務處後將辦理結果通知臺北機廠,懲處內容包括罰薪、記過、嘉獎等;臺灣省鐵路管理委員會因所屬員工久假不歸的關係,所以解除他的職務,並將這個決定通知臺北機廠等。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