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敵偽產業處理

本案為36年間,嘉義丁醇廠監理委員因為工作繁忙無法兼顧丁醇廠工作,陳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工礦處轉請中國石油有限公司派人接收該廠,工礦處後將監理委員之簽呈送至中油,並請該公司辦理接收事宜,中油後擬將資料送往相關單位。

基本資訊

  • 全宗名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00360427-民國00360427
  • 數位物件類型
    Text(文字)
  • 貢獻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審核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