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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變頒發處理辦法

本案為36年間,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該公司各發變電所各區管理處、工程處及倉庫等需要,而向資源委員會申請三百四十名警衛;資源委員會函請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查明在二二八事件中有功人員名單後告知資源委員會,以利頒發獎勵。

基本資訊

  • 全宗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00360425-民國00360425
  • 數位物件類型
    Text(文字)
  • 貢獻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審核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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