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61年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留質室被留質人資料袋,內有被留質人身份名籍卡、動態紀錄卡、指紋卡片、入所登記表、財物收發保管簿、收支登記簿、押釋解提通知單、收據、購物單、相片及底片等文件資料,其中身份名籍卡、動態紀錄卡、指紋卡片、財物收發保管簿包含姓名、籍貫、別號、化名、住址、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生活與操行、接見或通信、服務或特殊表現、入室月日、出室月日、財物名稱、件數、收管月日、發還月日等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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