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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盛木叛亂減刑

本案為64年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因民眾所涉案件經警總判決罪刑確定而依「罪犯減刑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2條規定,應減輕其宣告之刑,聲請裁定減刑,並獲警總予以減刑的裁定結果,後警總函送裁定書予各機關單位。附減刑執行書、聲請書、裁定書及相關文件資料。

基本資訊

  • 全宗名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00640706-民國00640820
  • 數位物件類型
    Text(文字)
  • 貢獻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審核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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