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鄔來減刑

本案為64至66年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因為受刑人先前因所涉案件經警備總司令部判決罪刑確定後,依罪犯減刑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2條規定,應該減輕其宣告之刑責而聲請裁定減刑,並獲得警總予以減刑的裁定結果,後受刑人於刑期執行屆滿,由警總仁愛教育實驗所依規定辦理開釋。附聲請書、裁定書、減刑執行書、考核表、保結書、誓詞、判決書及相關文件資料。

基本資訊

  • 全宗名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 檔案典藏機關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檔案起迄日期
    民國00640220-民國00661107
  • 數位物件類型
    Text(文字)
  • 貢獻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審核者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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